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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进一步规范“第二养老金”制度

2006-12-14 15:07:29 来源:劳动法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作为职工退休待遇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被称为“第二养老金”。昨天,省劳动保障厅发出《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年金制度。

    根据已有政策,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各类企业,均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职工在退休时,可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者定期领取年金,但不得提前提取。

    昨天发布的《通知》要求,企业年金方案、基金管理合同及基金管理机构都需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各级劳动部门的监管。

    根据《通知》,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应结合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目标,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该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双方签字后的10日内,报相关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具备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是否企业与个人共同缴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等。15个工作日内,劳动部门需给予企业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方案备案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与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基金管理合同及相关材料也须报送省劳动部门备案。省劳动部门收到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出具《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另外,在我省经营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的机构,也须到省劳动部门登记备案。各市劳动部门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建立工作档案,主要掌握单位名称、资格类别、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强与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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