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日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2〕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办法》的实施范围是:省级和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驻蓉部队参保单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驻蓉部队因工作需要,对外招聘而未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人员。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编制外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二)编制外聘用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缴费比例为8%。编制外聘用人员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编制外聘用人员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
(三)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编制外聘用人员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月为止。
(四)在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单独管理,基金实行封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