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不设月工资 违法!
出场专家:宏威职业顾问首席咨询师郭策
z 薪可以按月支付吗?
读者李小姐来信问:去年我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做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年薪为8万元人民币,公司根据考核按年支付工资,支付年薪的日期为每年的12月30日。
可工作一年后,我发现公司已经不如以前,生产经营都极不正常。我担心万一有一天公司倒闭,我的工资将无着落。我于是在今年8月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以前未付的工资,以后的工资不再按年支付,改为按月支付。可公司以双方已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单位的做法对。
专家解答: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及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不仅是劳动者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更重要的还是劳动者正常生活的保障。因此,《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虽然李小姐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薪制,且约定年薪的发放和年终考核直接挂钩,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全部工资的年发放制度是不合法的。李小姐有权要求和单位就工资发放时间重新进行约定,如果一定要和年终考核挂钩,那么八万元的年薪应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按月发放的基本岗位工资,剩余的一部分为同考核成绩挂钩的年终绩效奖金,可以在每年年底发放。如果单位拒绝对合同作出变更,则可能构成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离职后需遵守《保密协议》吗?
读者常先生来信问:我所在的公司要求离职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包括:离职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18个月不得从事同行业或者与公司经营范围有竞争的相关行业和工作;放弃申诉权等一些条款。请问,在职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属于员工义务,离职后,保守原公司商业秘密是否仍然是该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是否有权向公司要求支付一定的保密费用?18个月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要求是否构成《竞业禁止协议》的条款?若构成,该条款在《保密协议》中签订,离职人员是否可以遵照《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经济补偿?我国法律或北京的地方性法规中是否有关于补偿金额的规定?公司要求离职员工放弃申诉权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公司发放的员工工资当中,有一项比例较大的部分是“保密费”。请问,所包含的“保密费”是否可划归员工工资组成?“保密费”是否可以作为“竞业禁止”的补偿?
专家解答:从来信看,常先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包括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两个内容。两个条款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但比较而言,竞业禁止条款的要求更为严格,劳动者要承担一定时期内不能在熟悉的特定行业内任职的义务,同时单位必须要给予充分适当的补偿,否则协议无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要件: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到的;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客户名单、产品配方、设计构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其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传播、泄漏单位商业秘密。在做出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后,按约保守商业秘密就成为劳动者的义务,违约就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单位认为通过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禁止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传播、泄漏商业秘密还不足以保障商业秘密的安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与本单位在业务上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禁止,要求这些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果与竞业限制内容有关的信息已经不是商业秘密而为公众所知悉,或用人单位没有约定或按约给付补偿费的,就会使竞业禁止条款自动失效。
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单位还应当根据竞业禁止的期限长短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应当和劳动者因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失去的就业机会和可能获得的收入相匹配。因此,用人单位不要滥用竞业禁止条款,而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劳动者工作岗位来确定应当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的职工范围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比如来信中所讲的单位单方面要求“18个月不得从事同行业或者与公司经营范围有竞争的相关行业和工作;放弃申诉权”等条款就应当属于无效约定。
40岁跳槽风险有多大?
读者赵先生来信问:我是一名在一线电力基建单位工作了26年的技术工程师,今年43岁,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目前,电力环保事业开始得到国家的重视,国家、企业、个人都在凭各自的关系成立各种形式的脱硫公司,开始混乱抢占火电烟气脱硫市场。因为我在脱硫行业工作多年,目前有多个单位向我发出邀请,并开出年薪10万至15万的年薪。然而,我在国企工作26年,目前年薪在5万至7万元,工作稳定。若辞去工作,投入高薪企业,未来工作3年后,发展前景不好预测。我现在心动的原因是想闯市场,开拓工作空间,发挥自己的专长和能力,创造较好的工作业绩,并且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收入。请问专家,在我这个年龄和目前情况下,是否有跳槽的必要?从收入这个层面上看合适吗?我担心几年后失业,心理会难以承受,我是否也需要破釜沉舟的态度?能否给我指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来让我放心去走向市场?请专家给我解答,并指点迷津。
专家解答:这个问题是很多国企中年技术人才遇到的职业问题,如果留在原岗位,工资不是很高,职位也很难再得到提升,一辈子也就这样过点安稳日子,年轻时的价值梦想总觉得还没有实现。很多人会为私企的高薪所动,从收入来看有一定的诱惑力。但是,同时也就存在一定的职业风险,这个时候,如果采取破釜沉舟的办法,也不能只选择待遇,还要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1.行业的前景:目前这个行业很火热,很多私企高价招聘,但是脱硫技术市场受到经济规模的限制程度有多大?是前景广阔,还是短期行为,这些都要经过反复考虑,并与业内管理层人士共同探讨和预测一下。
2.企业的性质:行业随着环保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一些小企业在重新洗牌中倒下,所以,你所去的企业发展前景如何,要放在考虑之中的重中之重。
3.老板的为人:有的老板能长期使用人才,并且最后好好安置,有的老板则是打快拳、现得利思想,请人的时候高薪高职、客客气气,一旦掌握了该项技术,就会用薪水低于你很多的年轻技术人员取代你,而对于一个40多岁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风险。
没有实践经验 培训如何打动员工?
读者刘先生来信问:我是一名刚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现在在一家小的做网络电话的销售公司做市场部经理,我感觉压力非常大。因为我对市场方面了解得还非常少,根本没有积累,但是老板非常器重我,每天都鼓励我要好好干,有什么问题咱们可以一起讨论。目前准备让我做培训,包括基础知识以及销售技巧,可是我没有做过这方面的销售,让我谈技巧简直就是空谈。恳请专家帮我出主意:关于销售技巧方面我应该如何进行培训?如何把员工留住?如何抓住员工的心?
专家解答:销售有很多窍门,你可以给大家介绍点国际上销售的先进理念,如:营销“4P”、“4C”和“4V”及“4R”,从理论上使大家得到升华,然后,再请有经验的销售人员讲些实际例子和体会。如:怎样根据市场不断成熟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着眼于企业与客户的互动与双赢等培训。
在各种组合形式的企业类型当中,小型企业跳槽最频繁,因为中小企业是企业的艰难起步期和发展期,很多应聘者把企业当成某个时期的“过渡跳板”,工作心态不稳,更谈不上与老板“风雨同舟”。所以,企业员工换手率相当高。人员的频繁流失无疑会给这些私营企业带来人力资源上的缺口,使企业发展严重“供血”不足,老板也实际得很,对他们来说,招来即用的员工才是人才。企业为何会出现留不住人的现象?原因大致如下: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工作时间无休止、工作范围无界限。企业管理不规范,把人的主观意愿当成法律法规,政策随机性太大。有法好似无法,人治大于法治。企业任人唯亲,人才“四面楚歌”,没有言论自由,甚至被监控。企业用人“短视”,制度里有罚无奖,罚你没商量。上述这些问题,非你个人能解决得了。但是,既然老板信任你,你可提示他吸取其他小企业的教训,做到:管理者多和员工沟通,对员工重视起来,建立一个平等的关系。在薪资制定和人员任用上,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体系。尽量做到人尽其才,人岗匹配,才可以更大地发挥员工的潜能。少用族人,家族人员尽量不要以管理者身份出现,用能人,用人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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