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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制定出台劳动合同备案办法

2006-11-04 11:41:39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从济南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近日济南市制定出台了《劳动合同备案办法》,通过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办法自12月1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备案指用人单位为新招人员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后,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据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驻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及市以下用人单位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驻长清区和其他县(市)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窗口式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就近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与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在十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变更协议或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说,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2、招用人员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3、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5、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6、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7、《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查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人员名单,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在招用人员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劳动合同备案后,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时,应出具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劳动合同备案为无偿服务。对劳动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指导用人单位修改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行为,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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