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一年多前的加班费,不超过仲裁期间
咨询问题:
您好!谢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难题.我与我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在人事资料表上也没谈到有关加班费,但是来该厂一年多来,每个月加班时间都超出七八十乃至百多个小时.现在我己辞职即将到期离厂.请问我可以向厂方要求补发加班费吗?如果厂方表明月薪己包括了加班费我该如何回应?
咨询答复:
你好,根据你讲的情况,你现在仍是在工厂工作,你要求工厂支付加班工资应自双方争议之日起60日之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依据此规定,你单位若没有书面通知你拒付加班工资,你现在主张支付一年来的加班工资,不超过仲裁期间,若证据充足,应能获得支持,建议你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关于月薪中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单位应当提供证据,否则仅仅凭工资条主张已经向你支付了加班工资,没有其它证据提供,仲裁庭通常不会支持单位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