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明确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2006-09-08 10:17:10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今年,南京市政府出台了“新三年”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予以了一定的补贴。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有关部门了解到,近日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社会保险费补贴操作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及条件,明确要求申报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符合四个条件,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者,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近日出台的《操作细则》对社保补贴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申报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符合四个条件:持有经年检合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并以南京市最低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个体经营者,从事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依法取得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或街道、社区帮扶介绍从事灵活就业;本人主动向所在社区申报灵活就业。
为此,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社区受理、街道核实、区劳动部门初审和市劳动部门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将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此外,除了符合这四个条件以外,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社保费,补贴将停止。记者了解到,申请或正在享受补贴人员出现几种情况之一,不能享受或终止享受补贴。这几种情况是:享受扶持政策期满;已实现稳定就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户口迁移到外地或办理退休手续;因病处于医疗期或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受到有效投诉。
近日出台的《操作细则》对社保补贴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申报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需符合四个条件:持有经年检合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并以南京市最低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个体经营者,从事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依法取得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或街道、社区帮扶介绍从事灵活就业;本人主动向所在社区申报灵活就业。
为此,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社区受理、街道核实、区劳动部门初审和市劳动部门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将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此外,除了符合这四个条件以外,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社保费,补贴将停止。记者了解到,申请或正在享受补贴人员出现几种情况之一,不能享受或终止享受补贴。这几种情况是:享受扶持政策期满;已实现稳定就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户口迁移到外地或办理退休手续;因病处于医疗期或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受到有效投诉。
中国鞋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谢谢!也欢迎各企业投稿,投稿请Email至:403138580@qq.com
我要评论:(已有0条评论,共0人参与)
你好,请你先登录或者注册!!!
登录
注册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