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皮革及其制品降税情况解析(二)
(一)马来西亚
4.皮革服装及附件
马来西亚的皮革服装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皮手套。运动用手套,包括拳击手套,均已实现零关税;除运动手套以外的其他手套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腰带及子弹带的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皮革制衣着附件均已实现零关税。
5.机器用皮革制品及其他皮革制品
机器用皮革制品均已实现零关税,无需进一步减让。
其他皮革制品,包括皮革和再生皮革制品,税率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6.肠线、肠膜、膀胱或筋腱制品
羊肠线税率5%,将保持该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该类产品中,烟草袋税率为25%,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除烟草袋外的其他产品均已实现零关税。
7.毛皮及其制品
马来西亚的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均已实现零关税,无需进行进一步的关税削减。
(二)泰国
1.生皮
(1)生牛马皮
生牛马皮,包括整张生牛马皮、半张生牛马皮以及背皮和腹皮,均已经实现零关税;其中用明矾初步鞣制的牛马皮(整张、半张、背皮及腹皮)的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用其他方法初步鞣制的牛马皮税率为5%,将保持该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2)绵羊或羔羊生皮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已实现零关税。
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浸酸的已实现零关税;未浸酸的不带毛生皮中,用明矾初步鞣制的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用其他方法初步鞣制的未浸酸不带毛生皮税率为5%,将保持该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未浸酸不带毛生皮已实现零关税。
(3)其他生皮
山羊或小山羊生皮已实现零关税,其中用明矾初步鞣制的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用其他方法初步鞣制的山羊或小山羊生皮税率为5%,将保持该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爬行动物生皮已实现零关税,但初步鞣制(不管是否用明矾)的税率为5%,将保持该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猪皮和其他动物的生皮,均已实现零关税。但其中用明矾初步鞣制的税率为5%,将保持该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用其他方法初步鞣制的已实现零关税。
2.鞣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动物皮革
(1)牛马皮
湿革(包括蓝湿皮)。包括全粒面未剖层革、粒面剖层革及其他湿革,税率为5%,同时征收每公斤1.4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如下:从价税部分将保持5%的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从量税部分将保持1.4铢/公斤的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湿革中除以上一般情况外,用明矾鞣制的牛马皮税率为10%,同时征收每公斤2.75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为:从价税部分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从量税部分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2.2铢/公斤,2009年降至1.38铢/公斤,2010年实现零关税。此外,用铬盐初步鞣制(蓝湿)的牛皮(包括水牛皮)已实现零关税。
干革(坯革)。包括全粒面未剖层革、粒面剖层革及其他干革,税率均为5%,同时征收每公斤1.4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如下:从价税和从量税部分均保持原税率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2)绵羊或羔羊皮
湿革(包括蓝湿皮)。税率为5%,同时征收每公斤1.4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为:从价税部分和从量税部分均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湿革中除以上一般情况外,用明矾鞣制的税率为10%,同时征收每公斤2.75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为:从价税部分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从量税部分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2.2铢/公斤,2009年降至1.38铢/公斤,2010年实现零关税。
干革。税率为5%,同时征收每公斤1.4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与湿革的一般情况一致。
(3)其他皮
山羊或小山羊皮。湿革与干革税率均为5%,同时征收每公斤1.4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为:从价税部分和从量税部分均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湿革中用明矾鞣制的税率为10%,同时征收每公斤2.75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为:从价税部分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从量税部分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2.2铢/公斤,2009年降至1.38铢/公斤,2010年实现零关税。
猪皮、爬行动物皮及其他动物皮,无论干革与湿革及用何种物质鞣制,税率均为5%,同时征收每公斤1.4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为:从价税部分和从量税部分均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3.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皮革
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皮革,包括牛马皮、绵羊或羔羊皮、山羊及小山羊皮、猪皮、爬行动物皮及其他皮革,税率均为5%,同时征收每公斤1.4铢的从量税。降税模式为:从价税部分和从量税部分均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4.油鞣皮革、漆皮、镀金属皮革和再生皮革
油鞣皮革、漆皮、镀金属皮革税率相同,从价税部分为5%,从量税部分为1.4铢/公斤。降税模式为:从价税部分和从量税部分均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再生皮革税率与油鞣皮革等相同,降税模式也一致。
皮革边角料、皮革粉末等,税率为1%,不征收从量税,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5.动物用鞍具、挽具
各种动物用鞍具、挽具,包括缰绳、挽绳、护膝垫、口套、鞍褥、马褡裢、狗外套等产品,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6.箱包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书包及其他类似容器。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以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税率为40%,2005年降至20%,此后的降税模式与皮面衣箱相同;硫化纤维或纸板作面的衣箱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此后降税模式与皮面衣箱相同;其他材料作面的衣箱税率为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手提包(不论是否有背带,包括无把手的)。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手提包税率为4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皮面及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此后的降税模式与塑料面、纺织材料面的手提包相同。
通常至于口袋或手提包内的物品(包括钱包、钥匙包、卡包等)。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手提包税率为4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皮面及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为30%,降税模式同上。
其他类似物品。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手提包税率为4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皮面、硫化纤维、纸板等作面的税率为30%,降税模式同上。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为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7.皮革服装及其附件
皮革服装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皮手套。运动手套税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皮手套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腰带及子弹带。税率为30%,降税模式与皮革服装相同;其中,举重或体操用腰带税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衣着附件。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8、机器用及其他皮革制品
机器用皮革制品税率为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皮革制品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中,体操用护手税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大衣、夹克及同类产品的衣着附件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9.肠线、肠膜、膀胱或筋腱制品
羊肠线及其他该类产品的税率均为2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中,长度不超过15米、零售用包装的球拍网线,税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10.生毛皮
生毛皮,包括水貂皮、狐皮、海豹皮、兔皮、臭鼬皮等,以及第41章中未包括的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或类似羔羊,印度、或蒙古羔羊,也门或蒙古山羊及小山羊,以及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它块、片等,税率均为1%,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11.已鞣毛皮
已鞣的毛皮,范围与上述生毛皮相同,税率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12.毛皮衣服及附件、人造毛皮及制品
毛皮衣服及附件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人造毛皮税率为5%,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人造毛皮制品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三)印尼
1.生皮及皮革
除少部分产品外,印尼的大部分生皮及皮革(《税则》第41章所涵盖的产品)均已实现零关税。
仍保留关税的产品是:经鞣制的不带毛爬行动物铬盐蓝湿皮(印尼方税目4106.4020.00)、其他鞣制不带毛爬行动物皮(用植物初步鞣制、铬盐蓝湿皮除外,印尼税目4106.4090.00)、经鞣制的不带毛其他动物铬盐蓝湿皮(印尼税目4106.9110.00)、经鞣制的不带毛其他动物皮(铬盐蓝湿的除外,印尼税目4106.9190.00)、用植物半鞣的不带毛干革(印尼税目4106.9210.00)及其他干革(印尼税目4106.9290.00)、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爬行动物皮(印尼税目4113.3000.00)、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其他动物皮(印尼税目4113.9000.00)、油鞣皮革(印尼税目4114.1000.00)、漆皮及层压漆皮(印尼税目4114.2000.00)、再生皮革(印尼税目4115.1000.00)和皮革边角料及粉末(印尼税目4115.9000.00),共12个印尼方税目(印尼采用十位税目),其关税均为5%,降税模式完全相同,将保留原有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2.动物用鞍具、挽具
动物用鞍具、挽具,包括缰绳、挽绳、护膝垫、口套、鞍褥、马褡裢、狗外套等产品,税率为15%,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3.箱包
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书包及其他类似容器。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税率为1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以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税率为15%,并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18年降至5%;以木、铁、钢、锌作面的税率为1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以镍或铝作面的税率5%,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12年实现零关税;以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15%,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手提袋(不论是否有背带,包括无把手的)。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税率1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税率15%,并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18年降至5%;以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15%,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通常至于口袋或手提包内的物品。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税率1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税率15%,并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18年降至5%;以其他材料作面的税率15%,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类似物品。以皮革、再生皮革或漆皮作面的,包括运动包、保龄球袋等,税率为1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以塑料片或纺织材料作面的税率15%,并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18年降至5%;以其他材料包括锌、镍、铜等作面的税率为15%,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4.皮革服装及附件
皮革服装、皮手套、腰带及子弹带及其他衣着附件实施税率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5.机器用及其他皮革制品
机器用皮革、再生皮革制品的实施税率为5%,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皮革制品。包括鞋带、鞋垫、工业用安全带、安全绳、用于个人装饰的珠宝用皮绳及皮索等等,税率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6.肠线、肠膜、膀胱或筋腱制品
该类产品,包括羊肠线及其他制品,税率均为5%,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7.生毛皮及已鞣毛皮
水貂皮、狐皮、海豹皮、兔皮、臭鼬皮,以及第41章中未包括的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或类似羔羊皮,印度、或蒙古羔羊皮,也门或蒙古山羊及小山羊皮,以及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它块、片等,包括生毛皮和已鞣毛皮,其税率均为5%,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8.毛皮衣服、附件及其他物品
毛皮衣服及附件的税率均为10%,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毛皮制作的其他物品,包括运动包,税率也普遍为10%,降税模式同上;其中,工业用的各种毛皮制品,其税率为5%,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9.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人造毛皮及其制品,如用于工业用途,其税率为5%,将保持原税率直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用途的税率均为15%,2005年保持原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东盟上述三国中,2005年度泰国的关税削减幅度较大,马来西亚次之,印尼在2005年的关税削减幅度很小,但从2007年开始,降税进程就已基本拉齐,除了部分被东盟国家列入敏感清单的产品以外,我国的皮革及其制品在东盟国家的市场准入条件将得到幅度大致相同的改善。尽管我国并非皮革及其制品的世界生产强国,但东盟国家的市场开放,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皮革及其制品,特别是箱包制品、旅行用品的生产和出口,加快我国这一产业的发展和转型,推动我国经济和贸易向多元化、高等级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