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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期间 加班工资 应该怎么算?

2004-03-10 14:15:20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此外,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
今年“十一”假期为7天,即10月1日至7日,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9月27日(星期六)、28日(星期日)的公休日分别调至10月6日(星期一)、10月7日(星期二)休息,10月4日(星期六)、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9月27日、28日上班。由此可见,在“十一”长假期间安排加班可能涉及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加班情形:分别是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加班,其计酬标准是不同的。加班的时间为10月1日至5日。对照上述规定的要求,10月1日、2日、3日加班的报酬应当按平时日工资的300%支付;至于10月4日、5日这两天加班后若单位能够安排补休并给予同等时间补休的,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单位应按日工资的200%计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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