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试用期也需缴社保费
2009-05-14 09:45:09 来源:水母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鞋网】昨天,赵某通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仲裁委裁决赵某所在的公司为其补交2008年1月至4月的社会保险费。
赵某2008年1月12日到某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4个月。同年3月18日,赵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公司以赵某还在试用期,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为其缴纳。日前,赵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所欠社会保险费。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根据《劳动法》第72条、《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赵某所在的公司需为其补交社保费。
中国鞋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谢谢!也欢迎各企业投稿,投稿请Email至:403138580@qq.com
- 上一篇:国务院规定:端午节放假三天
- 下一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人公开招聘薪酬兼顾公平
我要评论:(已有0条评论,共0人参与)
你好,请你先登录或者注册!!!
登录
注册
匿名
推荐新闻

热门鞋业专区
品牌要闻
- ABCKIDS新品丨知“篮”而上,开启球场荣耀时刻!
- 耐克发布为越野而生的全地形超级跑鞋ACG Ultrafly
- 安踏集团首次入选恒生ESG50指数
- FILA斐乐品牌:高端运动时尚驱动超预期增长
- 耐克发布全地形超级跑鞋
- 红蜻蜓kids小皮鞋一穿,站稳开学季C位
品牌推荐
热度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