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性能未明示 商家赔偿换新鞋
2009-03-25 08:19:17 来源:泸州日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消费者李先生于日前在叙永城区永宁路某鞋店购买了一双价格为142元的皮鞋,第一天穿就漏水了。李先生要求商家退货,商家解释因该鞋是手工上线,雨天不能穿,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享受“三包”。于是李先生向叙永县消委会投诉。
叙永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调查后指出:“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向消费者讲明商品性能,该鞋如雨天不能穿,那么在销售时就应向消费者明示,并在售货单上注明。现在经营者未向消费者讲明商品性能,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该鞋作换货处理,另换一双新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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