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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009-02-19 09:54:08 来源:市劳动局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我市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参照我省其他市的做法,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制定了新规定。

  2008年12月31日前为我市非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包括1、原机关及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临时工(含合同工、小集体职工等);2、原城市下放农村,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农转非”,但未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城镇知识青年;3、曾在60年代被精简的城镇职工。按照新规定,本着本人申请,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及原单位所在地属地管理等原则,可以补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项新规定都出台解决了我市一些养老保险重点历史遗留问题,是解放思想,创新思维,攻坚克难,大胆尝试的结果,标志着我市在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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