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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暂行办法下月实施

2008-09-20 08:44:25 来源:鞍山日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昨日,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由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业委员会、消费者协会联合出台的《鞍山市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暂行办法》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鞋类商品的投诉一直是消费投诉的热点,而目前我省鞋类市场的生产、销售以及解决鞋类商品消费纠纷的依据仍是1991年制定的《关于坚决制止生产、经销伪劣鞋类的通知》,其中部分条款已无法解决消费者投诉的相关问题,于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此《暂行办法》。

  在《暂行办法》中,对不同鞋类的“三包”期限有重新规定,其中皮鞋3个月,布面鞋1个月,还新增加人造合成革鞋,“三包”有效期为两个月。同时,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和“等外品”,无信誉卡或购物凭证,超过“三包”期限,自行修理和人为性损坏的四种情形下不实行“三包”。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的严重脱胶(在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帮、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暂行办法》还规定,“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如果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消费者可要求退换。同时,鞋类商品的包修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暂行办法》还遵循《消法》的规定,约定“三包”的产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更换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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