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工资征税规定
2008-08-11 10:46:07 来源:海南经济报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通知》规定,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补贴收入,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通知》规定,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补贴收入,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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