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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停工留薪期有规定 原则上最长不超两年

2008-06-11 11:23:53 来源:今晨6点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昨天,在某服装厂工作的杜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装卸货物时不慎发生工伤,在家养伤两个月后,单位就要求他复工,但他受伤的腿部还没有完全恢复,无法正常工作。杜先生想咨询一下,职工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记者从市医保处工伤保险科了解到,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职工发生工伤应及时将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包括延长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示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并提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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