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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你撑腰

2008-01-17 14:17: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国鞋网 http://www.cnxz1.cn/

  违约金单位不得随意收取

  现象:今年刚大学毕业的小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期限为3年,并规定如果合同期内跳槽就要支付给单位2万元的违约金。

  新突破:过去,《劳动法》将“违约责任”列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但部分企业滥用这一条款,要求所有提前解除合同的员工交纳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今后使用新范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在明年起签订新版合同时,只有两种情况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另外一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就是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休假依法享工资待遇

  现象:在某公司供职的刘先生家在外地,但他想休探亲假时却总感觉底气不足,因为许多同事都没有休过,以致让刘先生感觉休探亲假好像是在占公司的便宜,又担心休假了没工资。

  新突破:“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都应依法享受工资待遇。” 除了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外,新的合同文本提出,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伴随以后国家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出台实施,劳动合同上“带薪年休假”从此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员工由此可获得更多的休息权,至于怎么休,休多久,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协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夜班津贴。其次,如果不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试用期多不得超过半年

  现象:刚刚毕业的李敏7月12日应聘进了长沙一家电子企业上班,签订合同用工试用期为1年。

  新突破:“不少企业招进刚毕业的大学生,一‘试’就是一年两年。”新版合同专门把试用期限从合同期限中单列出来,明确试用期的起止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做出的新调整,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工作地具体细化到城市

  现象:韩杰2006年是长沙某连锁超市的一名员工,工作一直很努力,今年公司在浙江筹建新店,打算将他安排到新店工作,韩杰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单位认为工作地点的安排属单位的自主权,他无权选择。
  新突破:“不能泛泛地写、湖南这样的大概念,要具体到城市。”

  近年来,单位注册地与工作地点不一致、连锁店分派劳动者去各地的情况越来越多。

  按照新规,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对于长期在异地奔走的销售人员或派驻外地分厂、分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地点一栏需详细表述其工作情况。

  其次,用人单位招人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非全日制时工不需要试用期

  现象:郑某一直也没有找到一份正式的工作,后来到一家快餐店做小时工。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快餐店老板提出先试用两个月,工资一个月结算一次。

  新突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小时工的劳动者们注意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上岗离职前均须健康检查

  现象:老李在一家化工厂工作,今年上半年,单位因为效益不好,把老李给辞退了。回来没几天,老李身体出现了异样,相关部门认定其为职业病。

  新突破:在以前的劳动合同里面,提到了劳动者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但还没有提到职业病的概念。而《劳动合同法》除了要求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生产环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职业病因素向劳动者说明。新版合同书上写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上岗前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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